法规制度

学校规章

当前位置: 本站首页 > 法规制度 > 学校规章 > 正文

长春工业大学档案馆用印制度

发布日期:2022-11-10 作者: 来源: 点击:

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规定:“高校档案机构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。加盖高校档案机构公章的档案复制件,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。”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档案馆印章的管理,确保印章的安全使用,特制定《长春工业大学档案馆用印制度》。

第一条本制度所指印章为“长春工业大学档案馆”公章、“长春工业大学毕业生档案专用章”。

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档案馆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、通知、出具的介绍信、统计报表以及档案资源的查询、学籍翻译、个人档案查证、归档证明、毕业生档案密封发送等。

第三条印章的管理

(一)“长春工业大学档案馆”公章由综合档案部主任妥善保管。

(二)“长春工业大学毕业生档案专用章”由负责毕业生档案的相关负责人妥善保管。

(三)印章专管人员因事、病、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,经主管领导同意,可将印章移交他人临时管理。专管人员要向临时管理人员交接工作,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。

第四条印章的使用

(一)档案馆实行用印登记制度。印章专管人员必须亲自用印,用印前须按各级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,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、格式,无误后方可用印。

1.以长春工业大学档案馆名义发出的公文、通知,凭馆领导签发批准的原稿用印。

2.上级来文需填报的各类报表,凭来文中限定填报的份数用印。

3.档案查询利用用印(包含学籍查询、学籍翻译、个人档案查证、开具的证明、介绍信等),业务经办人审核后,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。

4.如有特殊情况用印,须经馆领导批准。

(二)印章加盖位置要准确、恰当,印迹要端正清晰,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,不漏盖、不多盖。

(三)不得在空白介绍信、空白便函、空白证件上用印。

第五条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,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;经办人拒绝专管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,专管人员可拒绝用印,并报告馆领导处理。

第六条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,遵守保密规定,严格照章用印,严禁擅自用印。违反用印者,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,造成重大损失的,要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。

上一条:长春工业大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

下一条:长春工业大学档案保密制度